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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艺术学院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答
发布时间: 2023-04-13 浏览次数: 388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我校在编教职工自 2023 年 1 月 1日起正常享受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为做好我校教职工医疗保障工作,切实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学校近期制定出台了《南京艺术学院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做如下说明和介绍。

1.《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包括在职在编教职工和退休在编教职工),即在 20231 1 日前享受学校公费医疗政策的教职工(不含离休教职工)。

因学校校聘教职工一直享受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未享受过学校公费医疗政策,故也不在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校聘教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学校在为在编教职工购买“宁惠保”(南京市医保局指导的政府合作商业保险)的同时,也为在岗的校聘教职工购买“宁惠保”,参保费用由学校承担,统一缴纳。

2.《办法》的主要待遇包括哪些?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教职工本人医疗费用的“二次报销” :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可在学校“二次报销”,报销比例详见《办法》。

二是个人账户一次性启动金增计:学校将向 2022 12月新加入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在编教职工的个人账户打入一次性启动金,具体标准详见《办法》。

三是配套商业保险:为教职工统一购买南京市医保局指导的政府合作商业保险“宁惠保”。

四是教职工子女医疗费用的报销:在职在编教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 18 周岁以下的子女,在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男单女双原则,可在学校进行报销,报销具体政策以校卫生所规定为准。

3.“二次报销”的方式和流程是怎样的?

答: “二次报销”由学校从南京市医保中心调取医疗费用数据并计算具体报销金额,核算后转入参保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4.“二次报销”的时间和频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 “二次报销”原则上一年一次,时间在次年上半年。辞职、调离和去世人员按实际情况办理。

5.“二次报销”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参保人员就诊与转诊须遵守南京市医保中心相关规定(在本市就医必须持本人个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或医院购药;长期驻外及异地转诊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相关备案手续后,可持卡在当地所有联网医院直接刷卡结算),方可享受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二次报销”。

参保人员如出现将医保卡转借他人或其他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二次报销费用,同时上报南京市医保局追究责任。

6.哪些情况不能参与“二次报销”?

答:以下四类情况不能参与“二次报销” :

(1)未经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含异地就医)报销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二级以下民营医院(不含二级)发生的费用;

3)除办理了门诊特殊病种的门特人员在门诊特殊病种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针对性治疗药物费用外,其他在药店发生的费用;

4)南京市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相关费用(以医保局通知为准)。

7.《办法》执行有没有过渡期?

答:原则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未持本人个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学校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 2022 年 12 月底疫情严重,医保局部分数据出现问题,导致部分教职工刷卡失败。同时,也有部分教职工未及时关注医保相关信息提示,导致部分就医未刷卡。对于以上情况,如就医点无法更换医保支付的,可至南京市医保局办理零星报销,之后即可正常参与“二次报销”。

同时,经医保工作小组讨论,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如在 2023 年 1 月-2 月期间,出现在编教职工未刷卡就医,同时更换医保支付和零星报销均失败的,请由本人在 2023 年 4 月 20 日-4 月 28 日的工作时间至校卫生所凭发票、刷卡失败截图、无法更换医保支付和零星报销的证明及有关说明进行登记。

登记结束,由医保工作小组进行统一鉴定后,在 2023年 5 月或 6 月(时间另行通知)进行一次性原政策报销。


总之,《办法》施行后,学校已经初步完成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普惠型商业保险和学校二次报销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学校教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将得到全方位提升,学校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也将进一步完善。